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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

(来源:深圳证监局)来源:深圳证监局当事人:冷晶,女。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冷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冷晶,女。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冷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冷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案涉期间,冷晶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18年9月26日至2023年6月16日期间,冷晶通过相关手机号在佟某某相关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及可转债。2015年3月3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冷晶通过相关手机号在佟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经委托交易所核算,上述行为累计亏损133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材料、涉案证券账户相关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冷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主动供述、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就冷晶违法持有、买卖证券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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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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